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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社险〔2019〕28号
365体育投注社会保险局
关于降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27号)以及《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18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数据,现就我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2019年5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19%降至16%。
(二)工伤保险。按照中、省有关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工伤保险费率以我市降费前各行业实际执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
按项目参保的单位(或项目、标段)工伤保险费率暂不作调整。
(三)失业保险。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2020年4月30日,其间: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
二、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2019年1月1日至4月30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原规定执行。凡职工月缴费工资低于2018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464元50%的,月缴费基数按3353元确定下限,高于300%的,月缴费基数按20116元确定上限。
2、2019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分别以2018年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4717元的50%和300%为依据,核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凡职工月缴费工资低于2018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0%的,月缴费基数按2697元确定下限,高于300%的,月缴费基数按16180元确定上限。
(二)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标准,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致。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医疗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就业局有关规定执行。
365体育投注社会保险局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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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27号)以及《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18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数据,现就我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2019年5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19%降至16%。
(二)工伤保险。按照中、省有关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工伤保险费率以我市降费前各行业实际执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
按项目参保的单位(或项目、标段)工伤保险费率暂不作调整。
(三)失业保险。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2020年4月30日,其间: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
二、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2019年1月1日至4月30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原规定执行。凡职工月缴费工资低于2018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464元50%的,月缴费基数按3353元确定下限,高于300%的,月缴费基数按20116元确定上限。
2、2019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分别以2018年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4717元的50%和300%为依据,核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凡职工月缴费工资低于2018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0%的,月缴费基数按2697元确定下限,高于300%的,月缴费基数按16180元确定上限。
(二)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标准,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致。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医疗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就业局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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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4日